上海市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5-03-10     来源:环保在线    浏览:32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评〔20253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1

 

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服务高端制造业,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开展免办环评直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取消联动产业园区内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和审批,通过强化排污许可证承接与补位,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全链条管理。

 

 一、试点范围

 

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本市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内,行业类别属于集成电路、电子设备、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先导和支柱产业(详见附件1),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这意味着项目虽然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不属于需要编制更为复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从而具备了参与本次“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基础条件,能够在保障环境监管要求的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产业发展提供便利。

 

 (二)符合区域生态环境管控与准入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准入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基于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保护要求,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分类管控的重要制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准入要求则是确保园区内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等方面与园区整体生态环境目标相协调的关键措施。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设项目,才能在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到“一次审批”改革试点中,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三)污染物排放与危险废物产生量限制

 

建设项目废水纳管排放,且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不超过2500吨;任一废气重点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新增排放量均不超过0.5/年(不包含天然气燃烧的排放量);危险废物产生量不大于100吨;不涉及一类污染物(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排放。这些具体的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产生量限制指标,是为了确保试点项目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避免因过度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大量危险废物而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从而在保障环境质量的基础上,为改革试点提供环境容量空间。

 

 (四)排污许可证申领要求

 

相应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明确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排污行为规范和环境管理要求。要求试点项目所属的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是为了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的精细化管理,确保试点项目在取消环评报告表编制和审批后,仍然能够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监管,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五)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与违规记录要求

 

相应排污单位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或B级、一年内不存在因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无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守法、守信行为的综合评估,通过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一次审批”改革试点资格挂钩,能够激励排污单位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为生态环境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试点内容

 

试点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自愿申请参与免办环评直接办理排污许可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享受“两免一优”便利政策: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免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具体流程按照《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办理。

 

 (一)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

 

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免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通过上海“一网通办”提交“一次审批”申请材料,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这一措施大大简化了建设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精力,使企业能够更快地启动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

 

“一次审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审批”申请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未持证)或排污信息清单(已持证)、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等(详见附件3、附件4)。这些申请材料的设置旨在确保试点单位在免去环评报告表编制和审批的同时,仍然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供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二)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含调试,下同)后,免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编制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施工期和竣工验收相关信息公示。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减少了企业在项目竣工阶段需要完成的繁琐手续和工作量,使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项目的投产运营和后续发展。

 

试点单位应全过程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执行报告,增补记录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等情况并公开信息。其中,投入运行前应记录项目建设进展、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投入运行后应记录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日期、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分期建设情况等信息。通过这种方式,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试点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实现对试点项目的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在投产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三)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

 

试点单位在办理“一次审批”时,可按照办事指南,优化简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简化方法进行计算,作为申请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已持证单位可采用排污信息清单替代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简化申请材料。这些优化措施旨在提高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环节,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试点单位在完成“一次审批”后可能发生变动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将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详见附件5):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可按本市规定采用变更单的方式,直接简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信息清单除外);变动内容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且满足试点条件的,可再次采用“一次审批”的方式进行办理;变动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应依法另行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这一分类办理方式充分考虑了试点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动情况,既保障了环境监管的严肃性,又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应对措施,确保试点项目能够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顺利实施变动和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试点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把关并加强巡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全过程审批服务指导,落实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排污许可“一次审批”试点范围和条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落实相关承诺,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载明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落实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这一要求明确了试点单位在参与“一次审批”改革试点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强调了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试点项目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能够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保障环境质量。

 

 (二)强化产业园区准入把关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强化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预防,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对“一次审批”试点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把关,明确准入意见,并做好事中事后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产业园区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机构在“一次审批”改革试点中承担着重要的环境监管职责。通过强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准入把关和巡查监管作用,能够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进入试点范围,同时对试点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障产业园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并增补载明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现场建设内容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有关规定,落实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按证排污及执行报告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测部门应按规定对试点单位开展执法监测,并对其自行监测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情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这一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涵盖了从项目申请、审批、建设到运营的各个环节,通过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了对试点项目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管体系,确保试点项目在享受改革便利的同时,能够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四)落实试点退出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正在办理的“一次审批”申请,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多次申请的同类项目合并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试点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形的。试点退出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试点政策,确保参与试点的项目都能够严格遵守环保要求。一旦发现试点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试点条件的行为,及时终止其试点资格,能够有效维护改革试点的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监管的权威性。

 

 (五)加强组织实施与跟踪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加强对产业园区的指导监督,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和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企业办事做好服务指导。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一次审批”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记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梳理试点情况,归纳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结合产业园区跟踪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将试点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全市试点工作情况,每年开展成效评估,适时优化完善试点政策,着力提升试点工作成效。这一组织实施与跟踪评估机制的建立,旨在通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通过定期的总结评估和政策优化,不断完善试点制度,提高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以上对原文的详细改写和扩充,进一步明确了各项要求和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意义,使文章更加详细、完整,能够更好地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注:此网站新闻内容及使用图片均来自网络,仅供读者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或冒犯,请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1 3323 1300
 
更多>同类资讯

相关产品推荐
预约
收藏
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021-33231363/1371/1336
关闭